弘法是修行者的本分。但是,弘法非法外之境。这就像美国宪法修正案赋予美国公民“freedom of speech”,但同时也限制了,言论自由权的行使,需合法。

 

为什么横空说这些?因为在实践中,很多朋友在弘法过程中,因为不懂法也不学法,不知不觉违法了,甚至可能涉嫌犯罪了,并因此给真理的传播埋下巨雷了,自己都浑然不觉,乐此不疲。所以把相关法律整理出来,提醒朋友们参考。

 

在中国,对于非法印刷无书号宗教相关书籍,以及非法出资资助非法印刷行为,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涉嫌违法甚至犯罪,需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是法律法规对这类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1.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根据第40条:书号(ISBN)是出版物的法定标识,无书号出版物一律视为非法出版物。

 

2.违反宗教管理规定:宗教类书籍(含经书、教义读物)必须通过正规出版单位申请书号,否则禁止印制(《宗教事务条例》第42条)。

 

3.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第35条:印刷企业承接出版物必须验证书号、出版单位委托证明,否则可吊销许可证。出资人明知无书号仍资助印刷,等同于共同实施违法行为。

 

上述涉嫌违法行为,根据行为程度不同,经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或判决后,将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以下,是关于这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1.对于违法的印刷企业,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6条,没收设备加违法所得,处10倍以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对于出资方/资助方,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宗教事务条例》第65条,没收全部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总投资额五倍以上的罚款。

案例:2022年河南某案,个人出资20万元支持印刷厂印制无书号基督教徒书籍,被罚没105万元。

司法实践中,即使出资人辩称“不知无书号”,司法机关通常会以“应知”认定(书号是可查验的公开信息,公民有义务在出资前查询了解书号信息)。

 

以下是关于这类行为的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构成要件:

无书号印刷书籍属于“非法经营出版业务”;

出资行为属“提供资金协助非法经营”;

个人或单位经营数额≥5万元或违法所得≥2万元即入罪。

量刑:

情节严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经营额≥50万元):5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刑法》第300条)

 

若印刷内容涉及煽动分裂国家、邪教传播等,出资人可能构成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共犯,最高可判死刑(需证明主观故意)。

 

另外,除了以上性质认定和法律责任对于某些个人以弘法名义,向他人收集资金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将涉嫌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

 

中国对公民个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规定十分严格,相关法律不仅明确禁止个人非法集资行为,还规定了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以下是核心法律框架和具体规定:

 

1.《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适用情形:个人未经批准,以投资理财、民间借贷等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量刑标准:

1)吸收资金达100万元以上;

2)吸收对象150人以上;

3)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

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最高判10年以上。

 

2.《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适用情形: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虚构项目、资金用于挥霍),骗取集资款。

量刑标准:

1)诈骗金额10万元以上即入罪;

2)诈骗金额5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

3)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3.关联罪名(择一重罪处罚)

若同时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非法经营罪(第225条),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

 

4.行政处罚与强制措施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

罚没违法所得:对个人非法集资的全部收入予以没收,并处罚款(最高集资额20%);

行为限制:可限制出境、禁止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等;

信用惩戒:纳入征信系统,终身影响贷款、任职等。

 

最后,对于那些明知某人从事非法印刷,向其提供资金支持行为的其他第三人,其行为涉嫌违法行为的共犯,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民事连带责任。

 

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及第25条(共同犯罪),“明知对方从事非法经营,仍提供资金、账户、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共犯论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92条、第176条,“明知他人以虚假项目集资仍提供资金支持,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如2021年上海某P2P平台资金提供方案)。

 

行政规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于为非法集资提供资金支持的的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民法典》对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如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损失),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金提供方需与非法经营者共同赔偿出资人本金损失(参见(2020)浙民终1234号判决)。

 

以上法律条文看起来繁杂让人头疼,但,建议每个人都沉下心看一眼了解一下,弘法不是法外之境,守法的前提下弘法,不管是短视还是从长远看,都是最基础和踏实的护法。没有护法,何谈弘法呢?

 

护持正法,人人有责。相信每个有良知的学生都会在内心厌恶这种为了自己一己私利,为了累积自己的修行“功德”也好,“福报”也罢,一意孤行,明目张胆或暗戳戳以为人不知从事违法印刷行为和在公共境内网络平台贴法的行为,真的很过分,为什么?太自私了!且无知愚蠢,自私到令人发指!愚蠢到步步埋雷。

 

花时间了解相关法律,在合法框架内弘法,不去做因为违法而危及珍贵真理的行为。从自身做起,人人有责。

 

老师: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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